《民法学》名词解释一 - 老马资料库

《民法学》名词解释一

类别:自考 时间:2025-11-05 15:36:15 点击:10

《第一编 概论》


#### **第一章 基本规定**


1.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实质意义民法**: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  **形式意义民法**:按照一定体系编纂,以法典方式命名的民法典。

4.  **人身关系**: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而不具有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5.  **财产关系**: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6.  **民法渊源**:民法的存在或表现形式。

7.  **制定法**: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文件。

8.  **习惯**: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人们所遵守并确信为法律的行为规则。

9.  **判例**:法院先前的判决对以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的约束力或指导力。

10. **法理**:法律的原理,是形成一国法律秩序所依据的根本原理与原则。

11. **民法解释**:探求民事法律规范含义,确定其内容的行为。

12. **文义解释**:按照法律条文用语的字面含义或语法结构进行解释。

13. **体系解释**:根据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进行解释。

14. **历史解释**:通过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所依据的各种事实和情势进行解释。

15. **目的解释**:从制定法律的目的出发,阐释法律条文含义的解释方法。

16. **扩张解释**: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示立法真意,于是扩张其字面含义。

17. **限缩解释**: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过于宽泛,不符合立法真意,于是限制其字面含义。

18. **当然解释**: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依规范目的的衡量,其事实较之法律所规定者更有适用理由,而直接适用该法律规定。

19. **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20.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21.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2.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23. **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24. **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25. **民法的效力**:民法在何种范围(对人、对地、对时)内发生作用。

26. **民法的适用**: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运用民法规范处理民事案件的活动。

27. **法不溯及既往**:法律一般只适用于其生效后发生的行为和事件,不能适用于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

28. **新法改废旧法**:新的法律颁布实施后,与其内容相抵触的旧法律自然失效。


####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29. **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0. **民事法律关系要素**:构成民事法律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31.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32. **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33. **民事义务**:民事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约束。

34.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35. **民事法律事实**: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36. **事件**: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现象。

37. **状态**: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

38. **行为**:受人的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活动。

39. **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在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40.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因一定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或客体发生变化。

41.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因一定的法律事实,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 **第三章 民事权利**


42. **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

43. **人身权**: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主体不可分离的权利。

44. **支配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45. **请求权**:权利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

46. **抗辩权**:对抗他人请求权,阻止其效力发生的权利。

47. **形成权**:权利人依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48. **绝对权**:权利效力及于一切不特定人的权利。

49. **相对权**:权利效力仅及于特定当事人的权利。

50. **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能够独立存在的权利。

51. **从权利**: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不能独立存在的权利。

52. **既得权**:成立要件已全部实现,由权利人实际享有的权利。

53. **期待权**: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实现,将来可能实现的权利。

54. **原权**: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

55. **救济权**:当原权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

56. **权利竞合**:因同一事实符合数个法律规定,导致权利人产生数个不同性质的可选择性行使的请求权。

57. **权利冲突**:数个权利人的权利在实现上相互抵触、不能并存的现象。

58. **民事权利的行使**:民事主体为实现权利内容而实施的一定行为。

59. **民事权利的保护**:为确保民事权利的实现而规定的各种措施。

60. **私力救济**:权利人通过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

61. **公力救济**: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保护。

62. **自卫行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统称。

63. **自助行为**: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 **第四章 自然人**


64. **自然人**:基于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65. **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66. **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67.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以及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68.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69.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70. **监护**: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71. **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而产生的监护。

72. **指定监护**: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或由人民法院指定。

73. **意定监护**: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74. **监护职责**: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人身、财产权益进行保护和管理的行为。

75. **监护的撤销**:监护人有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时,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76. **监护关系的终止**:因特定事由的发生,监护关系归于消灭。

77. **宣告失踪**: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制度。

78. **宣告死亡**: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79.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宣告失踪后,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

80. **死亡宣告的撤销**: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81. **住所**:自然人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场所和生活的中心场所。

82. **经常居所**:公民离开住所地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83. **个体工商户**: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享有商事主体资格的组织形式。

84. **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户。


#### **第五章 法人**


85. **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86.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87.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通过其机关或代表,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88.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法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9. **营利法人**: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

90. **非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

91. **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92. **法人的设立**: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创设法人的行为。

93. **法人的章程**:法人的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

94. **法人的组织机构**: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形成法人意志、并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内部组织。

95. **法人的权力机构**:法人的最高意思决定机关。

96. **法人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权力机构的决议、主持日常工作的机关。

97. **法人的监督机构**:对法人的执行机构的行为及财务进行监督的机关。

98.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

99. **法人的住所**: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100. **法人的成立**:法人经过设立程序,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状态。

101. **法人的变更**:法人在存续期间,其组织、宗旨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

102. **法人的终止**:法人资格的消灭。

103. **法人的清算**:法人终止时,了结其事务,并使其归于消灭的程序和行为。

104. **清算组**:负责进行法人清算事务的组织。

105. **法人的登记**:依法将法人的设立、变更、终止等事项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予以公示的制度。


####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106. **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107. **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08. **合伙企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109.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部分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


####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110.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111. **物**:存在于人身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和利用,具有稀缺性和有用性的物质财富。

112. **不动产**: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土地、土地定着物、与土地尚未脱离的土地生成物等。

113. **动产**:不动产以外的物。

114. **主物**:独立存在,与同属于一人的他物结合使用中有主要效用的物。

115. **从物**:非主物的组成部分,辅助主物发挥效用,并与主物同属一人的物。

116. **原物**: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可产生新物的物。

117. **孳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

118. **天然孳息**: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

119. **法定孳息**: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

120. **特定物**: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他物替代的物。

121. **种类物**:以品种、质量、规格等共同特征确定的,具有可替代性的物。

122. **可分物**:分割不改变其性质、不减损其价值的物。

123. **不可分物**: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减损其价值的物。

124. **消耗物**:仅能供权利人一次使用的物。

125. **非消耗物**:可供权利人反复使用的物。

126. **流通物**: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

127. **限制流通物**:法律对其流转的范围和程序加以限制的物。

128. **禁止流通物**:法律禁止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转的物。

129. **货币**: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130. **有价证券**: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

131. **行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主要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

132. **智力成果**:通过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精神财富。

133. **人身利益**:人格权和身份权所指向的对象。

134. **网络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环境中,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数字化财产。


####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135.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36. **意思表示**: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内在意图,通过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137. **意思主义的表示主义**:关于意思表示解释的两种主要理论。

138. **明示形式**:行为人以语言、文字或其他直接表意方法表示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

139. **默示形式**:行为人以使人推知的方式间接表示其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

140. **沉默**: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所进行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141.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需要向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142.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需向相对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143. **对话意思表示**:当事人双方可同步直接交换的意思表示。

144. **非对话意思表示**:当事人双方需通过媒介才能传递和接收的意思表示。

145. **意思表示的生效**:意思表示开始对表意人产生约束力。

146. **意思表示的撤回**:在意思表示生效之前,表意人使其不发生效力的行为。

147. **意思表示的撤销**:在意思表示生效之后,表意人使其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

148. **意思表示的解释**:确定意思表示内容的含义。

149. **单方行为**: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50. **双方行为**: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51. **多方行为**:由三个以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52. **要式行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方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53. **不要式行为**: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当事人自由选择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154. **诺成行为**:仅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行为。

155. **实践行为**:除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行为。

156. **有偿行为**:一方获得利益须向对方支付相应对价的行为。

157. **无偿行为**:一方获得利益无需向对方支付相应对价的行为。

158. **主行为**:不以其他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存在的行为。

159. **从行为**:依附于主行为而存在的行为。

160. **独立行为**:行为人凭其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行为。

161. **辅助行为**:行为人的意思表示须在他人意思表示的辅助下才能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162. **有因行为**: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

163. **无因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

164. **财产行为**:以发生财产上效果为目的的行为。

165. **身份行为**:以发生身份上效果为目的的行为。

166. **负担行为**:使一方相对于他方承担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

167. **处分行为**:直接使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

168.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构成要素而被视为客观存在。

169.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170.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能够按当事人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果所应具备的条件。

17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有效要件之一。

172. **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要件之一。

173.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有效要件之一。

174. **绝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当然、确定无效的行为。

175. **相对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仅可由特定权利人主张使其无效的行为。

176.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第三人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行为。

177.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行为。

178.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定一定的期限,并以期限的到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消灭的行为。

179. **民事法律行为的解释**:确定民事法律行为内容的含义。

180. **真意保留**:行为人故意隐瞒其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之意思的意思表示。

181. **虚伪表示**:行为人与相对人通谋,为虚假的意思表示。

182. **隐藏行为**:隐藏在虚伪表示中,依其真意所欲发生的法律行为。

183. **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184. **欺诈**: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185. **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186. **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权利义务明显失衡的行为。


#### **第九章 代理**


187. **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188. **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的代理。

189. **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

190. **指定代理**: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而发生的代理。

191. **本代理**:由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代理人而产生的代理。

192. **复代理**:代理人为处理代理事务,为被代理人选任其他人进行代理。

193. **代理权**:代理人能够以被代理人名义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而其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的法律资格。

194. **代理证书**:证明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文件。

195. **代理权的授予**: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行为。

196. **代理权的行使**: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197. **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98. **双方代理**: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项民事法律行为。

199.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通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200.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的代理行为。

201.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02. **代理权的消灭**:代理权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终止。

203. **代理关系的终止**: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消灭。


#### **第十章 民事责任**


204. **民事责任**: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05. **按份责任**:数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按照各自份额承担责任。

206. **连带责任**:数个责任人对同一债务不分份额地共同承担责任。

207. **补充责任**:在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责任时,由补充责任人在其范围内承担的责任。

208. **民事责任竞合**:因同一法律事实,同时产生数个不同性质的责任,权利人只能选择其一行使。

209. **免责事由**:据以主张责任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某种事实。

210. **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11. **正当防卫**: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212. **紧急避险**: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213. **受害人故意**: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214. **第三人原因**: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15. **自助行为**: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事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的行为。


#### **第十一章 时效与期间**


216. **时效**: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一定的期间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

217. **诉讼时效**: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权利不受保护的法律制度。

218. **除斥期间**: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

219.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民法典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特殊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一般为3年)

220.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由民法典或者单行法特别规定的仅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

221. **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22. **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时间点。

223. **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224. **诉讼时效的中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25. **诉讼时效的延长**:权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未行使权利,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基于某种正当理由,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予以延长。

226. **诉讼时效届满的效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发生的法律效果。

227. **期间**:民事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

228. **期日**:不可分割的一定时间。

229. **法定期间**: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间。

230. **指定期间**: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指定的期间。

231. **约定期间**:由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期间。

232. **期间的计算**:确定期间起止点的方法。

233. **历法计算法**:按公历所定之日、星期、月、年计算期间的方法。

234. **自然计算法**:按实际时间精确计算期间的方法。



《第二编 物权》


#### **第十二章 物权通则**


1.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2.  **物权法**: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  **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4.  **公示原则**: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予以公开。

5.  **公信原则**:依法进行的物权公示,具有使社会公众信其正确的法律效力。

6.  **物权客体**:物权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是有体物。

7.  **物权效力**:法律赋予物权的强制性作用力。

8.  **物权的排他效力**: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

9.  **物权的优先效力**: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效力较弱权利的实现。

10. **物权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直接支配其物。

11. **物权请求权**: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恢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权利。

12. **物的归属**:确认物在法律上的所有人。

13. **物的利用**:对物进行使用、收益,以获取物的使用价值。

14. **物权变动**:物权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15.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因民事法律行为而引起的物权变动。

16.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因法律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而引起的物权变动。

17. **不动产登记**:经权利人申请,国家专职部门将有关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18. **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19. **登记对抗主义**: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0. **动产交付**: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给受让人。

21. **现实交付**:动产物权的出让人将动产的占有实际地移转给受让人。

22.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3.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24.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5. **预告登记**: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

26. **异议登记**: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而进行的登记。

27. **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申请更正所作的登记。

28. **登记机构**:依法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事务的行政机关。

29. **登记错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

30. **登记赔偿**: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三章 所有权**


31. **所有权**: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2. **所有权权能**: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33. **占有权能**:对物的事实上管领的权能。

34. **使用权能**:依物的性能或用途对其加以利用的权能。

35. **收益权能**: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36. **处分权能**: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37. **国家所有权**: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8. **集体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对其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9. **私人所有权**: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40.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41. **专有权**: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2. **共有权**: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

43. **共同管理权**:业主对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

44.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的权力机构。

45.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执行机构。

46. **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47. **相邻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8. **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用水、排水方面形成的关系。

49. **相邻通行关系**:因通行产生的相邻关系。

50. **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关系**:因通风、采光和日照产生的相邻关系。

51. **相邻不可量物侵害关系**:因废气、噪音、光辐射等不可量物侵入产生的相邻关系。

52. **共有**: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53. **按份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54. **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55. **共有物管理**:为维持共有物的物理机能和充分发挥其社会经济功能而进行的一切活动。

56. **共有物分割**:共有人通过协议或诉讼方式,终止共有关系,对共有财产进行分配的行为。

57. **善意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或登记在其名下的他人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58. **先占**:以所有的意思,先于他人占有无主的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59. **拾得遗失物**: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60. **埋藏物**:包藏于他物之中,不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61. **添附**: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结合在一起形成一种不能分离的财产的法律事实。

62. **附合**: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物。

63. **混合**: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不能识别或识别费用过巨。

64. **加工**:在他人动产上进行劳作从而提升该动产价值的法律事实。


#### **第十四章 用益物权**


65. **用益物权**: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66.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67. **承包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存续期限。

68. **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69.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70. **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71.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72.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73. **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74. **地役权**: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75. **供役地**:提供便利的不动产。

76. **需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


#### **第十五章 担保物权**


77. **担保物权**:为确保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有之物为标的设定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78. **从属性**: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债权。

79. **不可分性**: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担保财产的全部,担保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得就担保财产之全部行使权利。

80. **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81. **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82. **抵押人**:提供财产设定抵押的债务人或第三人。

83. **抵押权人**:接受抵押担保的债权人。

84. **抵押财产**:抵押人提供的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的特定财产。

85. **不动产抵押权**:以不动产为标的设立的抵押权。

86. **动产抵押权**:以动产为标的设立的抵押权。

87. **浮动抵押**: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

88. **最高额抵押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89. **抵押登记**:依法将抵押事项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90. **流押契约**: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条款。(该条款无效)

91. **抵押权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处分抵押财产并优先受偿的行为。

92. **抵押权顺位**:同一财产上设立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

93. **质权**: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94. **出质人**:提供财产设定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

95. **质权人**:接受质押担保的债权人。

96. **质押财产**:出质人提供的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的特定动产或权利。

97. **动产质权**:以动产为标的设立的质权。

98. **权利质权**: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为标的设立的质权。

99. **质押合同**: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的设立质权的合同。

100. **质权设立**: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101. **留置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102. **留置财产**:债权人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103. **留置权成立要件**: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权已届清偿期;动产的占有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104. **留置权实现**:留置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的履行期间,逾期不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105. **担保物权竞合**:同一财产上存在数个担保物权时,各担保物权的实现顺序。


#### **第十六章 占有**


106. **占有**: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与支配。

107. **占有权**:因占有事实而推定的权利。

108. **有权占有**:基于本权即法律上的原因而进行的占有。

109. **无权占有**:非基于本权或缺乏法律上原因的占有。

110. **善意占有**:占有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其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

111. **恶意占有**:占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

112. **直接占有**:占有人直接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

113. **间接占有**:占有人不直接管领物,但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返还请求权。

114. **自主占有**: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

115. **他主占有**:不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

116. **占有辅助**: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

117. **占有保护**:法律对占有状态本身给予的保护,不同占有是否有权。

118. **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时,得请求侵夺人返还占有物的权利。

119. **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妨害时,得请求排除妨害的权利。

120. **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占有人在其占有有被妨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妨害的权利。

121. **占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侵占或者妨害占有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



《第三编 合同》


#### **第十七章 合同通则(一):订立与效力**


1.  **合同**: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2.  **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3.  **单务合同**:仅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

4.  **有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须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5.  **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规定的权益,不必向对方当事人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6.  **诺成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7.  **实践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8.  **要式合同**: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9.  **不要式合同**: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

10. **主合同**:不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

11. **从合同**: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12. **预约**: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13. **本约**:履行预约而订立的合同。

14. **格式条款**: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15. **要约**: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6.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7.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18. **要约的撤回**:在要约生效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19. **要约的撤销**: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要约人使其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行为。

20. **承诺期限**:受要约人作出有效承诺的期限。

21. **承诺的撤回**: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22. **缔约过失责任**: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3. **合同成立**: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意思表示一致。

24. **合同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5. **附条件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26. **附期限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27. **无效合同**: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28. **可撤销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享有撤销权的合同。

29. **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成立后,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合同。


#### **第十八章 合同通则(二):履行**


30. **合同履行**: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

31. **全面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2.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3. **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34.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35.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36.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

37. **提前履行**: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履行债务。

38. **部分履行**:债务人只履行部分债务。


#### **第十九章 合同通则(三):保全与变更**


39. **合同保全**: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40. **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41. **债权人撤销权**:因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42. **合同变更**:合同内容的变化。

43. **合同转让**: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44. **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45. **合同义务转移**: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

46. **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 **第二十章 合同通则(四):终止**


47. **合同终止**: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

48. **清偿**: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

49. **代物清偿**: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

50. **清偿抵充**: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类债务,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该履行抵充何宗债务的规则。

51. **合同解除**:合同有效成立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

52. **协议解除**: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53. **约定解除权**: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

54. **法定解除权**: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当一定条件具备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享有的解除权。

55. **抵销**: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56. **法定抵销**: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

57. **约定抵销**: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58. **提存**: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其到期债务,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特定的提存部门,从而完成债务的清偿,使合同消灭的制度。

59. **免除**: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全部或部分消灭合同关系的单方行为。

60. **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 **第二十一章 合同通则(五):违约责任**


61. **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

62. **归责原则**:确定违约责任承担的法律原则,主要是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

63. **预期违约**: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64. **实际违约**: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65. **履行不能**: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不可能履行债务。

66. **拒绝履行**:债务人能够履行而违法地表示不履行。

67. **迟延履行**: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

68. **瑕疵履行**: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其履行有瑕疵,即履行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标准。

69. **加害给付**:债务人的瑕疵履行不仅造成履行利益损失,还造成债权人固有利益损失。

70. **继续履行**: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由法院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方式。

71. **采取补救措施**: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72. **赔偿损失**: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根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3. **可预见规则**: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74. **违约金**:当事人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75. **定金**: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76. **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77.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 **第二十二章 典型合同(一):转移财产权类**


78. **买卖合同**: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79. **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

80. **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一方。

81. **标的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82. **交付**: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

83. **风险负担**: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而毁损、灭失时,该损失由谁承担。

84. **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就买卖标的物上的权利瑕疵或物的瑕疵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85. **权利瑕疵担保**:出卖人担保其出卖的标的物所有权不受追夺以及不存在未告知的权利负担。

86. **物的瑕疵担保**:出卖人担保其交付的标的物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品质标准。

87. **试用买卖**: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

88. **分期付款买卖**: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

89. **样品买卖**: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

90. **互易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互相转移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合同。

91. **赠与合同**: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92. **赠与人**:无偿给予财产的一方。

93. **受赠人**:无偿接受财产的一方。

94. **公益赠与**:为了公益目的或者扶贫、济困等慈善活动进行的赠与。

95. **赠与的撤销**: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定情形下取消赠与的行为。

96. **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97.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贷款人的借款合同。

98.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然人相互之间的借款合同。

99. **利息**:借款人使用借款的对价。

100. **利率**:一定时期内利息额同本金的比率。


#### **第二十三章 典型合同(二):提供用益类**


101. **租赁合同**: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02. **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的一方。

103. **承租人**: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一方。

104. **租赁期限**: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间。

105. **买卖不破租赁**: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106.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107. **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08. **出租人(买受人)**:根据承租人选择购买租赁物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一方。

109. **承租人**:选择租赁物并使用,支付租金的一方。

110. **出卖人**:向出租人出售租赁物的一方。


#### **第二十四章 典型合同(三):提供劳务类**


111. **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12. **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

113. **定作人**:提出要求、接受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

114. **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15. **发包人**:委托进行工程建设并支付价款的一方。

116. **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的一方。

117. **运输合同**: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118. **客运合同**:运送旅客的运输合同。

119. **货运合同**:运送货物的运输合同。

120. **多式联运合同**:由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衔接进行的运输合同。

121. **保管合同**: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122. **仓储合同**: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123. **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124. **行纪合同**: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125. **中介合同**: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第二十五章 典型合同(四):技术与其他合同**


126. **技术合同**: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许可、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127.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品种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128. **技术转让合同**: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129. **技术许可合同**: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130. **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所订立的合同。

131. **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对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132. **合伙合同**: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133. **保理合同**: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134. **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135. **保证合同**: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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