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税制度是古代管理社会经济的重要手段,我国从春秋开始就已经有了赋税制度,经过了几千年的改革演变,各个朝代的赋税制度不尽相同,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初税亩
春秋时期鲁国开创,这是中国田赋制度的开始。公元前594年,鲁国为了增加收入,规定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收税,每亩地收十分之一粮食。在这样的制度下,农民可以自由在鲁国开荒,没人种的地就可以自行耕种,初税亩在认可了土地私有的前提下,凭借国家政治权力向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税赋,更接近于现代的税收。
所以大多数研究者倾向于把鲁国的初税亩作为我国农业税征收的起点。
租庸调制
唐朝前期的征收赋税徭役的方式。租庸调制度是对北魏以来的均田制的修改,具体分为租、庸、调三类。
其中,租指的是每个成年男子每年要交一定量的粮食;调指的是每户每年要交纳一定数量的布帛,布帛的种类根据地方特点而定;庸则是指以实物代替徭役。
在当时,役指的是每个成年男子每年要给国家无偿出劳力二十天,如果因故不能完成役,可按每日交纳三尺布帛来代替。如果遇到灾害,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免租、庸、调。
两税法
唐朝后期的征收赋税徭役的方式。
唐朝建立之初,实施均田制。随着经济发展,人口增加,土地兼并严重,很多农民失去了土地,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租庸制也随之被破坏。政府财政收入大为减少,引发了严重的财政危机。于是,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唐德宗接受了杨炎的建议,颁布实施两税法,即以原来的户税和地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由于分为夏秋两季征税,故称两税法。
两税法以土地财产为依据进行收税,减少了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力度。
方田均税
北宋王安石变法时使用的制度。该制度中“方田”指地方政府组织丈量土地和评测土地质量。“均税”是以“方田”的结果为依据进行赋税。
该制度清除地主隐瞒的土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损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变法遭到他们强烈反对,最终失败。
青苗法
北宋王安石变法时使用的制度。每年在需要播种的正月和五月,由农民可以自愿向政府借贷种子和钱物,待收成后,按20%-30%利息返还粮食或钱物。
募役法
北宋王安石变法时使用的制度,又称“免役法”。地方官府出钱雇人来应役,所需经费,由当地百姓按户分摊。该方法保证了农民能够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生产劳动,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
一条鞭法
明朝张居正改革时颁布的赋税及徭役制度。将各种赋役和杂税合并为一条,折算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按土地田亩征税。除了米麦一些重要的粮食需要交实物外,其他的都需缴纳银两。一条鞭法是简化了征收手续,官府不得再以其他理由征税,减轻了农民的负担。
摊丁入亩
清朝实行的赋役制度。该制度废除了两千多年的人头税,将丁赋摊入田亩之中征收。摊丁入亩实施之后,老百姓不会再为了逃避徭役,隐匿人丁,中国人口迅速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