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依据法律规定在行驶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下面我们来说一说相邻关系的特征。
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
相邻关系的产生是由于主体所有或者使用的不动产相邻。
相邻关系的客体不是不动产,而是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及各方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互相给予方便所追求的利益。
相邻关系的基本内容是相邻一方要求他方为自己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提供必要的便利的权力和他方应当给予必要便利的义务。
几种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1、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物权法》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2、因通行产生的相邻关系
《物权法》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同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3、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所形成的相邻关系
《物权法》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4、因通风,采光产生的相邻关系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5、保护环境产生的相邻关系
《物权法》: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6、相邻防险关系
《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