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 - 老马资料库

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盗窃罪的区别是什么?

类别:生活常识百科 时间:2023-02-21 00:15:56 点击:296

  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属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就不会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案例对“职务上的便利”理解如下:

  1、是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利及方便条件,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也包括利用职务上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2、无论行为人的职务是如何获得的,同时也不管是正式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都不影响其利用特定职务之便将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3、如果行为人是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接近单位财物等便利条件的,不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盗窃罪的对象是财物。这里的财物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既包括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也包括违禁品及其他人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1)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以盗窃罪论处。

  (2)将电信卡非法充值后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3)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造成他人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4)盗窃枪支、弹药、公文、印章等物的,不成立盗窃罪(因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盗窃行为在以下五种情形构成盗窃罪:

  (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不过,“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由于中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标准。

  (2)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3)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4)携带凶器盗窃。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不要求行为人明示暗示带有凶器,更不要求行为人使用凶器。

  (5)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